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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7-2 21:3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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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引用wn168在2003-6-21 11:36:14的发言:
如果由采用业主制,则这一问题就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。风险由善于经营的人去承担,并由剩余索取权去激励。不具备经营能力但具备业务能力的顾问领取固定的合同报酬,并由溢价的人力资源定价去激励(效率工资制)。
深有感触:对于不具备经营能力的顾问师,在合伙制中其风险集中在了主管经营的人手上.如果主管经营的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尽职开拓市场,对于顾问师而言,这是一个极大的机会成本.[em07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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